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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南通市钱币学会章程(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南通市钱币学会,英文名为“Nantong Numismatic Society”缩写(NNS)。

第二条 本会是由钱币学、货币史及金融史研究单位及研究者,钱币工作者,钱币收藏者、爱好者、金融机构、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是中国钱币学会、江苏省钱币学会、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创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从社会道德。团结广大钱币研究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组织各种钱币学术及交流活动,推进钱币学、货币史及金融史的研究;普及交流钱币及现金流通知识,服务社会、服务金融、服务会员,为繁荣钱币文化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功能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江苏省钱币学会、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内,地址:南通市崇川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推动会员开展钱币学、货币史的学术研究活动。重点对本市范围的历史货币、当代货币、数字人民币和金融产品开展研究,为金融事业的发展和文化事业的繁荣提供服务。

(二)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和宣传钱币知识,弘扬祖国货币文化。

(三)宣传贯彻有关金融、文物方面的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历代货币的保护工作和人民币知识的普及、反假工作。

(四)编辑印发内部交流资料,向有关方面报道学术研究成果,评选表彰优秀论著和先进工作者。

(五)参加中国钱币学会、江苏省钱币学会、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建立和发展地区间钱币学会的联系与交流。

(六)对本会团体会员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七)组织开展现金服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竞赛和集训工作,提升团体会员的技能和服务水平。

(八)积极为会员和钱币爱好者开展相关活动,组织培训,促进会员及钱币收藏者、爱好者综合素质的提高。

(九)推动钱币收藏活动的正常开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钱币爱好者对钱币收藏、研究提供帮助。

(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钱币藏品的收藏和征集工作,用于钱币教学、研究和展览活动。

(十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要求,开展符合学会宗旨的其他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本市内文博、金融、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钱币研究组织;

2.各县(市、区)钱币学会或钱币小组。

(二)个人会员

1.在本市内金融、文博、考古、大专院校及有关科研部门和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员;

2.在钱币学、货币史、金融史领域有一定造诣的研究者或有一定鉴定能力的钱币收藏者。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支持钱币研究事业,并有一定贡献的社会人士。

(五)愿意承担本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组织作必要的调查;

(三)单位会员入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入会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种培训、学术研讨活动和普及宣传钱币知识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发的刊物、资料及其相关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钱币研究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或有特殊贡献者,有获得博览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研究和钱币方面的普及宣传活动,为本会刊物撰写或组织撰写稿件及完成本会部署的相关工作。

(三)按规定每年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提供科研成果及相关信息资料;

(五)单位会员每年年初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工作总结。

(六)个人会员向本会提供个人基本情况资料,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参加学会活动或单位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研究代表提案,讨论决定新一届理事会的工作任务;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南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涉及制定和修改章程、学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的,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大会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离开原单位或原岗位后,其职责由原单位指定人选履行,并报学会秘书处提交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推选和聘请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内部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南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负责人离开原单位或原岗位后,其职责由原单位指定人选履行,并报学会秘书处提交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调查研究,向学会领导反映会员意见及提出工作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南通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对于个人会员和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团体会员不收取会费,对于不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团体会员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每年全部经济活动,接受专职机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南通市民政局。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南通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南通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南通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13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南通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